受控外國企業(CFC) 服務

受控外國企業(CFC)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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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基本規定

自2023年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CFC 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 CFC 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盈虧計算及互抵

  • CFC 投資收益 = (CFC 當年度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 x 直接持股比率 x 持有期間
  • 個別 CFC 當年度虧損: 自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抵減CFC之後年度盈餘。
  • 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 CFC 以前年度虧損如欲後抵十年,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
  1. 關係人結構圖
  2. CFC 財務報表(如有理由可申請延期6個月提示)
  3. CFC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4. CFC 投資收益計算表

 

財務報表提示

CFC 財務報表可依下方式提示:

  • 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並經該 CFC 所在國家(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 其他文據足資證明 CFC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稅捐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我們以多年的專業跨國租稅規劃經驗為您提供:
  • 境外公司設立及常年維持
  • 受控外國企業(CFC)帳務處理
  • CFC 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
  • 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申報(含 CFC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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